澄 清 對 人 權 的 誤 解

在 「 齊 來 作 社 會 反 省 」 選 擇 4 的 部 分 , 我 們 討 論 過 教 會 為 何 要 倡 議 人 權 。 但 為 什 麼 人 權 那 麼 重 要 , 都 會 被 忽 視 或 不 接 納 呢 ? 為 何 有 些 人 一 聽 到 人 權 就 覺 得 敏 感 甚 或 排 斥 ? 原 因 可 能 是 基 於 大 家 對 人 權 有 誤 解 又 或 了 解 不 足 。 所 以 , 這 個 部 分 , 我 們 會 列 舉 四 點 一 般 人 對 人 權 錯 誤 的 觀 念 , 加 以 澄 清 。

第 一 , 有 講 法 認 為 , 人 權 有 東 西 方 之 分 , 因 為 文 化 的 不 同 , 對 人 權 的 理 解 亦 有 所 不 同 , 所 以 我 們 不 可 以 硬 將 西 方 的 人 權 觀 念 硬 加 諸 在 東 方 的 文 化 之 上 。

其 實 , 縱 使 東 西 方 文 化 的 確 有 差 異 , 但 文 化 的 鴻 溝 並 非 人 權 問 題 的 擋 箭 牌 。 人 權 之 所 為 人 權 , 就 是 人 作 為 人 應 該 享 有 的 權 利 , 是 沒 有 文 化 地 域 之 分 。 而 且 這 些 權 利 , 是 在 聯 合 國 , 「 東 西 各 國 」 的 共 同 確 認 下 簽 署 的 , 所 以 各 國 都 應 該 遵 守 的 。 再 者 , 文 化 本 身 都 並 非 固 定 不 變 的 , 當 中 都 有 好 與 壞 之 分 , 好 的 應 該 保 留 , 壞 的 就 應 該 改 。 我 們 是 不 能 夠 因 為 一 句 文 化 差 異 , 就 推 卸 捍 衛 人 權 的 責 任 。

第 二 , 有 人 認 為 太 過 強 調 個 人 的 利 益 同 權 利 , 而 忽 略 國 家 的 利 益 , 只 會 導 致 國 家 秩 序 大 亂 , 最 終 受 苦 的 都 只 是 人 民 。 因 此 言 論 自 由 等 人 權 不 應 先 於 國 家 整 體 穩 定 性 。

雖 然 這 種 講 法 似 是 而 非 , 不 過 , 我 們 從 過 往 的 經 驗 看 到 , 所 謂 國 家 利 益 , 都 只 不 過 是 一 種 為 了 維 持 一 黨 獨 大 、 一 黨 專 政 的 籍 口 , 從 來 都 不 是 為 保 障 人 民 的 利 益 的 。 到 頭 來 , 最 無 保 障 的 , 都 只 是 人 民 。 所 以 , 說 不 要 強 調 個 人 利 益 同 權 利 的 講 法 , 實 在 只 是 一 種 藉 口 。

第 三 , 有 人 擔 心 , 過 份 強 調 人 權 會 導 致 人 權 被 濫 用 , 又 以 為 講 人 權 就 是 要 削 弱 執 法 者 如 警 察 的 權 力 , 會 令 他 們 士 氣 低 落 , 影 響 治 安 , 疑 犯 更 會 利 用 人 權 法 來 保 護 自 己 , 令 自 己 無 罪 。

當 然 , 凡 事 走 極 端 , 必 然 會 導 致 不 良 的 後 果 。 不 過 , 我 們 要 記 緊 ,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人 身 自 由 、 公 平 審 訊 的 權 利 , 即 使 是 疑 犯 , 一 日 未 定 罪 , 都 可 享 有 這 些 權 利 , 這 就 是 法 律 精 神 。 而 且 嚴 格 來 說 , 要 將 罪 犯 繩 之 於 法 , 並 非 等 如 要 漠 視 人 權 , 將 任 何 有 罪 、 無 罪 的 疑 犯 都 不 當 人 般 看 待 , 才 能 夠 將 他 們 定 罪 。 相 反 , 我 們 應 該 依 賴 一 些 既 符 合 人 權 而 又 能 夠 懲 治 罪 犯 的 法 例 , 而 並 非 抵 賴 , 說 人 權 法 的 不 是 。

第 四 , 亦 有 人 認 為 , 只 有 當 一 個 人 盡 了 他 的 義 務 , 才 能 享 有 或 行 使 有 關 人 權 的 權 利 , 正 所 謂 「 有 權 利 必 有 義 務 」 。

當 然 , 我 們 不 反 對 「 有 權 利 必 有 義 務 」 的 原 則 , 但 這 並 非 行 使 人 權 的 先 決 條 件 。 因 為 人 權 是 天 賦 的 , 即 使 未 盡 義 務 亦 能 享 有 的 。 正 如 某 人 未 盡 愛 國 的 義 務 , 我 們 都 不 可 以 剝 奪 他 的 言 論 自 由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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